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过程是什么?

东营广饶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23-07-11 14: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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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署的残疾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受伤初期和治疗结束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明;

5、评估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在治疗结束后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合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可见,残疾鉴定时间在治疗结束时,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结束后,应当向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残疾评估。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等)。残疾和治疗(伤害评估、病历摘要)、申请人和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残疾评估。伤者在15天内不申请残疾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残疾电器费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评估应当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造成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当事人收到残疾评估书后,不接受评估结果的,必须在收到评估书后15天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估,经审查受理后方可重新评估。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无效。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东营广饶交通事故律师,东营广饶交通事故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